1.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也称股东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
a.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股东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为原告),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