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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关于破产重整这些这几点就懂了)

疫情之下,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将越来越多。破产重整作为优化配置社会资源、挽救危困企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正发挥着它的使命。

为利益各方提供时间宽限、扩大协商空间是破产重整制度应对疫情冲击的主要思路。近年来在各地逐步开展的预重整制度为此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优化方向。正确认识预重整在后疫情时代的特殊价值,在理论和实务工作中不断充实框架细节,有利于帮助更多危困企业完成自救,重获生机。

从理论上讲,破产重整包含了个人破产重整和企业破产重整两个内容。实践中,虽然深圳等地已经开始了个人破产的制度探索,但我国个人破产重整制度目前还没有落地实施。这里所谈的破产重整主要围绕企业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涉及企业的生与死,涉及债权认定、债务增加、审计或资产评估规范、管理人规制、职工权益保护、企业信息披露等方方面面的实体或程序的复杂问题。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和推进破产重整都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这几个知识点,需要了解一下。

01

申请的人和时间

破产重整申请必须由债务人、出资人提出,提出的时间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人想提出,也没有权利。

02

必须有现实可能

既然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为了盘活企业的经营能力,那么,破产重整的实体要件,就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从程序上讲,人民法院对于重整申请进行批准后,破产重整程序启动,需要依法公告。破产重整程序获法院批准之后,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行使自己的债权。

03

重整计划很重要

启动重整程序,只是重整开始的第一步。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推进才是关键的关键,这决定了企业重整是否能达到预期目的。同时,法律对于计划书制定的日期有严格的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需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延长3个月。

过期不提交的结果只有一个:终止重整程序,宣告企业破产。

04

重整计划要讨论

破产重组,不是仅仅提交了重整计划书就可以完事了。重整计划书还需要经过各种会议讨论、经过严格程序审批才能被通过。当然了,重整计划书也有可能不被通过。如果通过,按照计划书确定的推进重整。如果没有通过,结果也只有一个: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05

重整计划要落实

破产重整必须按照计划书的内容严格推进。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经债务人申请,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06

应该了解的预重整

作为一种来源于美国司法实践的预重整,其结合了法庭外重组与传统破产重整的相关内容和优势,在困境企业拯救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其自身的价值。结合我国现阶段《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时通过立法明确预重整制度。结合相关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预重整主要有以下几个大的方面优势。

(一)构建预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

对于已濒于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挽救其生存的预防破产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制度内容。预重整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新型困境企业挽救制度,在破产法制发达国家的重整实践已经得到了证明。

基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预重整,建立预重整制度可以弥补现有破产机制的不足、满足企业拯救的多元化需要、完善破产预防体系,也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后续立法修改完善的一个重要方向之一。

(二)预重整能弥补现有破产重整程序之不可逆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若要挽救企业,主要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又以破产重整为主。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便是走上了“不成功便成仁”的不可逆之路,重整不成功就要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使得债务人在决定是否进入重整程序时会顾虑重重,往往申请过晚,延误了最佳挽救时间。而预重整具有可逆性或可复原性,不成功时债务人可以退回原状,不会被强制破产清算。

(三)预重整能减少强制批准的负面效应

破产重整程序是在法院的监督或参与下完成的,对无法达成一致的重整方案法院有强制批准权。强制批准权是法院行使的特殊权力,目的在于通过司法解决谈判僵局的困境,但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滥用司法强制批准权,有可能损害部分异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预重整程序中,前期主要工作都是在庭外完成的,法院无法对预重整方案进行强制批准;即使后续进入法院批准阶段,预重整方案也已经得到全体当事人(或者大部分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法院无需再组织表决,大大降低法院对企业自治权的干预,减少法院强制批准带来的负面效益。

(四)预重整可降低重整的司法和时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1、有利于降低司法及时间成本

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但并不包括破产重整申请及破产受理审查的相关期限,从而导致实践中破产重整申请及法院审查期限过长,这往往与困境企业快速拯救的需要相冲突。此外,重整计划的执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期限,从而导致在实践中,重整计划执行时间过长。与此相比,预重整却可以显著降低重整的司法及时间成本。

2、实现重整准备工作有效前置,提高重整成功率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表决之前需要完成接管、财产状况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核、审计与评估、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拟定以及与主要债权人对重组方案进行沟通等基础工作。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限最长是9个月,重整基础工作在9个月的期限内完成显然比较仓促,客观上导致重整计划草案不成熟,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投资人之间沟通不充分,最终出现表决难以通过的结果。

3、促进困境企业的经营改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法院在受理企业重整申请后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或者批准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经营。实践中,多数情形下由管理人负责经营。管理人与困境企业的原管理层相比,管理人通常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会计师等人员,因缺乏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和经验而在企业运营方面不擅长,而且对困境企业和市场信息的占有也不够全面和对称,可能因为判断失误而做出错误决策,导致企业经营的中断,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预重整能有效解决庭外重组遇到的少数债权人“钳制问题”

庭外重组或者庭外债务重组,在法律本质上属于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所达成的协议是私人协商的结果,庭外重组要成功,一般需要全体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谈判过程中,往往有一部分当事人希望通过抵制谈判或者不同意已经达成的谈判结果等手段迫使其他当事人让步,以期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就是庭外重组不可忽视的“钳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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