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企业(公司、法人)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课征的一种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对纳税人经营净所得的课征,即收入减除为取得收入发生的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二、特点
1.税负直接 2.税基广泛 3.对净所得课征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沿革
1.1994年以前
2.1994年至2008年
3.2008年至今
四、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法人为纳税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注册地原则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原则
非居民企业:不符合居民企业条件,同时: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ü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六、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三款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ü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七、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