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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合格辞退流程是什么(谁说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

在日常的企业管理中,很多企业HR和员工都有一个误区: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上,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操作起来并非那么容易。

我们通过一个知名企业“试用期解除”的失败案例来作一讨论。

成某于2016年11月3日入职东莞某企业,试用期从2016年11月3日到2017年2月2日,11月22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与成某的劳动关系并结清工资1400元。

成某于是提起劳动仲裁,结果败诉。成某上诉,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公司辩称

成某工作效率低、出错较多,多次擅自脱岗,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公司提交了《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评估说明》、《新员工岗位录用标准及条件》、《大门进出报表》、《工作表现记录》、《换料记录本》等证据。

成某否认以上证据。

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上员工未签字确认,无法证明《新员工岗位录用标准及条件》有提前向告知员工,也无法举证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过失。

即使员工工作存在失误或错误,公司未给予其处分,亦未给予其改正的机会,被告直接辞退原告亦不合理。

最终,成某胜诉。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一个月工资3500元作为经济赔偿金。

看了这个案例,你还会认为“试用期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吗?

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看一下《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可见,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要“被证明”。

如果单位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则会构成“违法解除”,公司就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建议

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步骤:

第一、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与劳动者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约定。

在员工入职之前,一定要让其签署《录用条件告知书》、《岗位说明书》并妥善保留好证据。

第二、劳动者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过失一定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在案,视频、照片、文字、口述录音都可以。

准备好以上两方面证据后,面对员工试用期不合格时,处理时就可以有理有据,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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