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本金的筹集和管理事项,保证资本金筹集和管理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按投资主体的不同,资本金可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
第2章 资本金的筹集
第3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第4条 投资者未按企业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5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6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照有关规定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章 资本金的管理
第7条 企业设立专人负责对投入资本金的管理,制作投资者名册,据实登记、认缴实缴股本数额和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企业的股份凭证为出资证明。
第8条 企业需要增加股本时,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
第9条 以材料、设备、其他用具、房屋、建筑物等有形资产投资时,以企业实际收到或接收资产的时间作为入账时间,以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认定的价值(现款除外)或协议价作为实收资本的入账依据。
第10条 以土地使用权、专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时,以企业收到有关具有法律效用的证书、文件和完整资料的日期作为入账时间,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形成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
第11条 以利润或公积金转作投资时,各方对企业的投资,要以董事会会议文件确定的日期及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的依据。
第12条 企业以各种方式借入的资金是企业的负债。偿还期在一年内的借款为短期负债;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为长期负债。
第13条 企业经有关机构批准方可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14条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第15条 企业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或者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支付的,计入该项资产原价;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第16条 企业不得将以自身名义举借的借款作为实收资本;企业不得为投资者为投入企业的资本而举措的借款作担保人;企业不得负担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借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17条 企业对参资企业各种经营性借款进行的信用担保,其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参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第18条 企业可对参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借款进行信用担保,但必须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纪要,并出具委托书,同时需有其他投资方向原担保人出具反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