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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2.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确认。
(二)会计实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1.在会计实务中,企业交易或者事项的发生时间与相关货币收支时间有时候并不完全一致。
2.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二、税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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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异分析
(一)会计准则体系没有例外情况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的记账基础,涵盖会计准则体系的全部范围,没有例外情况。
(二)税法有例外情况
1.税法规定
在确认损益过程中基本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有例外的情况。
2.例外的情况
(1)分期收款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些业务的税务处理,均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差异处理办法
1.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2.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3.调整方法。需纳税调整的项目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