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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怎么做账务处理(有关留抵税额的会计分录)

一、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及相应的滞纳金的会计处理

1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已把“应交税金”科目更改为“应交税费”科目。

(2)112号文件中的会计处理,只是抵减欠税的会计处理,而没有表述抵减滞纳金的处理。

实务中,抵减滞纳金的会计处理,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3)自2020年3月1日起,留抵税额可以单独抵减欠缴的增值税,滞纳金可以另行抵减,不必再按1197号文件规定的“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欠税和滞纳金”。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留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内容为:“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等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进度进一步持续加快,现就有关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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