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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性资产包括哪些科目(简述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单位职能的履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与无形资产。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及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单位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本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等。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党委会为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议本单位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 审议本单位重大资产报废及报废处理事项;

(三) 其他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办公会为资产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核本单位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 审议本单位重要资产报废及报废处理事项;

(三) 其他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后勤部是本单位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组织编制单位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 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三) 负责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四) 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相关工作;

(五) 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六) 负责建立、管理固定资产台账和实物卡片;

(七) 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收回手续;

(八) 负责固定资产维修和保养等工作;

(九) 负责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

(十) 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是本单位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参与编制单位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 参与无形资产验收工作;

(三) 负责无形资产的统计工作,建立无形资产台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四) 负责无形资产产权相关工作;

(五) 负责申请处置无形资产;

(六) 负责无形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参与编制单位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 负责汇总各部门低值易耗品采购需求,发起采购申请;

(三) 参与低值易耗品验收工作;

(四) 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五) 负责无形资(低值易耗品)产产权相关工作;

(六) 负责低值易耗品盘点清查工作;

(七) 负责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为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对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护保管工作;

(二) 填写资产配置申请;

(三) 提出资产维修申请,并在维修后进行资产的验收确认;

(四) 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五) 负责申请报废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资产盘点清查工作;

(二)负责资产价值核算;

(三)负责资产报废审核工作;

(四)负责收回资产残值并上缴财政。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固定资产预算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需求部门经办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后勤部资产管理岗询问同类资产闲置情况,存在闲置同类固定资产时,填写《固定资产领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后,后勤部负责人审批,由后勤部资产管理岗办理资产领用手续。

本单位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配置需求的,需求部门经办人参照《**单位采购管理制度》申请采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后由后勤部资产管理岗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并粘贴标签,财务部会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时,由资产管理岗登记《固定资产领用台账》,领用人签字;资产管理岗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

固定资产的保管坚持“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使用人为保管责任人,各部门应设置资产管理员对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填写《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记录资产的编号、名称、使用人等信息。

各部门应妥善保管部门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各部门间调配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原使用部门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交回申请表》经固定资产原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至后勤部办理固定资产交回手续,固定资产承接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申请表》,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员离、退休变动时,人事部和后勤部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人员办理所用资产的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 部门间人员调动时,调出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交回手续,由资产调入部门执行资产的领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未经后勤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地点和使用人。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五章 固定资产维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维修是指由本单位日常办公相关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车辆维修保养、办公设备等资产的维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由各使用部门联系物业公司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维修;维修需采购配件、耗材的,由后勤部按照《**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各使用(或保管)部门向后勤部提出固定资产维修申请,由后勤部负责联系维修。

固定资产尚在质保期的,由后勤部根据相关记录,联系固定资产采购人员,通知供应商进行维保。

若产生维修费用,维修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写《资金审批表》,提交至后勤部资产管理岗出具维修意见。

维修申请按照《**单位支出管理制度》进行审批。经批准后,由后勤部资产管理岗组织维修。

维修后,维修申请部门经办人与后勤部资产管理岗对维修资产进行确认,出具《验收单》。

第六章 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第二十八条 后勤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盘点清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盘点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机构进行调整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单位认为应当进行资产盘点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后勤部资产管理岗与财务部会计岗核对资产管理台账与财务账,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清查方案》,经后勤部负责人及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后,由后勤部向各实物保管部门发放《固定资产盘点清查通知》。

第三十一条 后勤部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盘点,实物保管部门自行盘点、后勤部与财务部监盘,盘点结果由盘点人和监盘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盘点结束后由后勤部根据盘点结果,及时编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对于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后勤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分管资产领导审核后,报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由办公会审议决定,按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处理,财务部会计岗和后勤部资产管理岗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报废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保管人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后勤部资产管理岗进行报废鉴定工作,经后勤部负责人、分管资产领导、、办公会根据审批权限审批后,由后勤部对报废资产进行登记。固定资产报废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固定资产原值审批层级
1万元(含)以内分管资产领导
1万元至5万元(含)主要领导
5万元以上办公会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包括:

(一)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

(二)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三)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四)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已满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视同正常固定资产管理,直至不能继续使用后再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未经批准报废,不得随意拆除或变价处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报废后处理每年年底进行一次,不得对处理资产总量进行拆分。

第三十八条 报废资产处理程序如下:

后勤部门资产管理岗提出《固定资产处理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会计岗、分管资产领导审核后,资产管理岗聘请外部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报办公会审议。

对原值未超过100万元的处置资产报送上级单位备案,对原值超过100万元的处置资产报送上级单位审批,后勤部资产管理岗根据批复联系回收机构,执行资产处理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财务部会计岗根据处置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并将残值收入上缴财政局,资产管理岗将处置结果报送财政局备案。

第八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低值易耗品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低值易耗品种类归口管理部门
办公用品办公室
……市场部
……技术部
…………

第四十条 低值易耗品入库

低值易耗品采购验收后,分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低值易耗品保管台账》。

对于随采随用、零库存管理的低值易耗品,无需登记保管台账,采购验收后及时通知需求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即可。

第四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申请

需求部门经办人提出《低值易耗品领用申请表》,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低值易耗品分管部门检查库存情况,库存不足的,由低值易耗品分管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程序按照《**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领用

低值易耗品分管部门应当建立《低值易耗品领用台账》,需求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后需登记领用台账并签字确认。

本单位全部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均应登记领用台账。

第四十三条 单价超过XXX元且能够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低值易耗品应单独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登记低值易耗品使用情况,每年随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其报废程序参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盘点

各低值易耗品分管部门应当每月进行盘点,结算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情况与库存情况。

第九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各部门按《**单位采购管理制度》购入无形资产后,由办公室登记无形资产台账,归档保管无形资产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预期无使用价值的,由办公室提起无形资产报废申请,经办公室主任、财务部负责人、分管资产领导审核,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变更无形资产台账,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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