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个税最大的变化就是由过去的分类税制转化为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税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将四类综合所得收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适用年度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年度终了,在第二年的年初与上一年度已缴纳税额进行比较,实行多退少补,这个过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汇算清缴”。
新个税法的另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新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之外不仅提高了扣除标准又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相关扣除”,可谓力度空前,在实务工作中还是会经常接到关于申报个税附加专项扣除的咨询。怎样帮助纳税人更好的做好2023年度个税附加专项扣除的申报,怎样帮助纳税人更好的利用国家给予的这一政策“红利”,希望笔者的这篇文章能为你带来一些帮助。
一、个税附加专项扣除项目:
1、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注:由之前的10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
扣除标准: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以及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2000元/月/每个子女
【案例】张三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16岁目前在读高中,女儿3岁目前学前教育阶段(上幼儿园)。那么张三与妻子能否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若能享受,需留存哪些备查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以,可以看出张三与妻子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张三与妻子可以享受每月一共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优惠),但张三与妻子要么其中一人(不能同时)每月一次性享受4000元,要么每人一个月各享受2000元。(小贴士:建议由综合所得额比较高的一方一次性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所有以上信息纳税人据实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2、继续教育项目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400元/月;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定额扣除。
【案例】张三于2018年11月参加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并全科通过,2019年4月领取了资格证书。但该证书信息载明批准日期为2018年11月。那么,张三于2019年4月实际领取的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可否作为继续教育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所有以上信息纳税人据实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所以,可以看出张三的证书上的签发日期为2018年11月,虽然领取时间为2019年4月,但张三不能享受当年一次性3600元的定额扣除优惠。
附:“如果张三在2018年12参加在职研究生考试,最后通过了考试并于2019年9月入学”,这种情况下张三如何作为继续教育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那张三可以从2019年9月起享受每月400元的定额扣除,直至研究生结束,但享受的优惠最长不能超过4年(即48个月)。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案例】张三于2019年大病一场,总共花费了10万元,其中医保报销了6万元,自费了4万元,这种情况下张三如何作为大病医疗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张三总共花费了10万元,其中医保报销了6万元,自费了4万元,则累计超过1.5万的部分是4万,同时也没有超过8万元的限额,所以张三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选择由自己(或妻子)直接享受4万元的扣除优惠。(小贴士:建议由综合所得额比较高的一方选择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1000元/月
【案例】张三于2019年度购置首套住房,该套住房由其父母和张三共同购置,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父母和张三,贷款合同主贷款人为张三,次贷款人为父母。那么,针对该套房屋涉及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享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的答复:“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所以,可以看出只能由张三享受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20年)的附加扣除优惠。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
【案例】2019年度,张三与同事在上海共同合租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房屋出租合同由张三与同事分别与房东签订并按季度交付各自应付的租金。那么,张三与同事合租住房都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优惠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张三和同事都分别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因此,张三和同事都可以享受每月1500元的扣除标准(租房地位于上海)。
附1:“如果张三是和妻子一起租赁的此住房”,这种情况下张三和妻子如何作为住房租金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所以,张三和妻子只能选择一方作为住房租金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附2:“接上例,如果张三的妻子因为工作变动离开了上海,并在外地重新租赁了住房”,这种情况下张三和妻子如何作为住房租金项目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的答复:“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即张三可以选择上海的标准进行申报住房租金项目,同时张三的妻子可以选择新工作所在地的标准进行申报住房租金项目。
附3:“接上例,如果张三的妻子因为工作变动离开了上海,并在新的工作所在地购买了他们的首套新房”,这种情况下张三和妻子如何作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呢?
此时,出现两种情况:(1)张三选择上海的标准进行申报住房租金项目;(2)张三的妻子选择新房子所在地申报住房贷款利息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所以,张三与妻子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进行申报。
6、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注:由之前的2000元/月提高至3000元/月)
扣除标准: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独生子女,3000元/月;非独生子女,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案例】张三为非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年满60岁,张三的妻子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只有一方年满60岁。那么张三与妻子该如何适用赡养老人支出个税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案例中张三是非独生子女且父母双方均年满60岁,则张三与其兄弟姐妹每月一共可以分摊3000元,但张三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张三的妻子为独生子女,其父母一方年满60岁即可享受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优惠。(注:1.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岁的,纳税人即可按照规定标准扣除;2. 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7、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注:新增项目)
扣除标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2000元/月/每个子女;
【案例】张三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6岁目前在读小学,女儿刚满1周岁,那么张三与妻子能否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2000元/月的标准据实扣除。
所以,可以看出张三与妻子可以同时享受子女教育支出、婴幼儿照护这两个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读小学的儿子每月2000元,刚满周岁的女儿每月2000元,张三与妻子可以享受每月一共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优惠),但张三与妻子要么其中一人(不能同时)每月一次性享受4000元,要么每人一个月各享受2000元。(小贴士:建议由综合所得额比较高的一方一次性享受)
二、如何申报
纳税人自己可以通过手机自行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通过注册后,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通过“首页”—“常用业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入对应的各个具体项目。(注:注意年度的选择,每年的年初进行上一年的“汇算清缴”,所以今年我们应选择2023年度)
综上,以上情形具体到个人实际情况可能还稍有不同,如有任何问题建议向税务局(区号—12366)或专业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