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简称“《通知》”),对国有企业的津贴补贴和福利项目进行了规范。国有企业应设置哪些津贴补贴和福利项目呢?又有哪些政策依据呢?下面以山东省国有企业为例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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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津贴补贴项目
《通知》提出:国有企业除国家规定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项目外,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高温津贴等津贴补贴。我们来分析一下一些常见的津贴补贴项目。
1、交通补贴。国家和省级层面是有相关政策支持的,主要是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享有交通补贴,但在实践中还要看企业所在的城市是否有相关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规定:规范国有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车改组字〔2018〕3号)》政策解读规定:省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不超过1690元/月、副职不超过1560元/月。属于大型企业的子公司,正职负责人可配备公务用车,也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副职负责人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属于履职待遇事项,在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之外单列。有些城市(如烟台市)也印发了市属国有企业交通补贴相关规定,但也有些城市没有针对国有企业出台相关政策。
2、通讯补贴。小编没找到明确的政策规定,从实践中看,许多地区的国有企业没有设置该项目。
3、工龄补贴。在实践中为规避麻烦可设置为工资项目(工龄工资);或将员工工龄与基本工资挂钩,工龄越长基本工资越高。
4、学历补贴。在实践中为规避麻烦可设置为工资项目(学历工资);或将员工学历与基本工资挂钩,学历越高基本工资越高;或者规定高学历人员享受更高级别的工资待遇,如硕士研究生学历享受主管工资待遇、博士研究生学历享受部门副职工资待遇。
5、职称(技能)补贴。职称证书是员工技术技能的体现,根据上文《通知》规定可以设置该补贴项目。
6、特岗补贴/野外补贴/夜班补贴。这是针对艰苦岗位设置的补贴,根据上文《通知》规定可以设置该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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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福利项目
1、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规定:各用人单位可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企业年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3、补充医疗。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印发《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山东省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鲁财社〔2002〕32号)也有类似规定。
4、带薪休假
(1)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产假。《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9年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公布)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陪产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4)丧假和婚假。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5)工伤假。《工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号)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病假。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7)哺乳假。《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9年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公布)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员工午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规定: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6、生日福利。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 〕32 号)规定: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7、高温补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8、取暖补贴。各地区一般有相关政策标准,或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补贴标准执行。
9、节日福利。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 〕32 号)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10、“三八”妇女节福利。见上文第9条规定,“三八”妇女节属于国家法定节日。
11、员工体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规定: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12、工作服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规定: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13、慰问品/慰问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 〕32 号)规定: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