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自己研发的软件无偿捐赠给高校使用,该软件根据同类产品的售价计算,其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问甲公司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则甲公司应将捐赠给高校的自研软件,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算的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缴纳增值税26万元(200万*13%)。
2、会计处理
甲公司研发软件过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在研发当期一次性计入费用,未计入无形资产,导致甲公司自研的软件在现阶段无对应的产品成本。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对外捐赠,应按照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甲公司赠送给高校的自研软件,其公允价值与同类产品的售价一致,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甲公司自研软件赠送给高校的行为,需视同销售纳税调增收入200万元,同时因该行为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增加甲公司的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因此需纳税调减成本费用200万元,则该视同销售行为对纳税调整的影响为0。
因甲公司赠送给高校的行为,属于无偿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而甲公司赠送给高校的捐赠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及免税捐赠支出,因此不能进行税前列支,因此应纳税调增226万元(视同销售后的捐赠支出200万元+销项税额26万元)。
自产用于捐赠的会计处理(捐赠的税会处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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